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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索 引 号:014110120/2008-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事厅
生成日期:2008-05-19 公开日期:2008-05-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发文号:苏职称[2003]2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过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

()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或主持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汇编、参考资料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或达5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

()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专业论文2篇。

()在国家级学术报刊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独立或为主完成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免冠大1)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好后一律用A3296×420mm纸复印)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相关学科: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汉语言、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9.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1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13.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著作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4.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专业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结论、参考文献等。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500字。

15.专业文章: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6.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档案专业省级期刊亦视为具有国家级学术期刊水平的期刊。如《档案与建设》、《浙江档案》、《上海档案》、《兰台世界》(辽宁)、《北京档案》、《山西档案》、《档案》(甘肃)、《湖南档案》、《四川档案》和《档案管理》(河南)]。期刊必须注有CN()ISSN刊号。

18.省、市级期刊:指分别由省、市专业学会和档案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分别由省属、市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须注有CN()ISSN刊号。

19.国家()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主要环节: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环节,通常指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提供利用等。

23.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24.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为主完成: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以上。

25.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6.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7.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发文日期: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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