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能源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能源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切实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水平。
1.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人力、财力及工作协调等方面,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提供大力支持,充分保障能源统计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辖市、区统计部门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组织保障;农林、水利、交通、建设、供电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也都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责任人,把能源统计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在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工业以外能源资料收集和科学推算的方法,切实提高能源统计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能源统计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分类、全面客观、规范操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健全能源统计工作网络和数据收集渠道。要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操作办法,努力形成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工作机制和氛围,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3.明确能源统计职责。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能源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夯实能源统计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和测算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降耗主要指标;各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市能源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能源消耗数据及统计报表,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指标的评估分析工作;各企业(单位)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明确能源统计人员,配置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各类能源统计报表,保证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能源统计顺利开展
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事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能源统计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方法,健全制度,扎实工作,确保能源统计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中节能降耗指标提供可靠依据。
1.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能源统计制度,加大能源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基层单位对能源统计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性;要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考核和评估,依法严肃查处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跟踪监测制度,努力提高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2.完善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各地要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的关系,进一步加强能源数据与工业增加值、GDP等数据的衔接,妥善解决好省、市、县(区)能源公报指标的衔接问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慎重发布能源公报,各辖市、区的单位GDP能耗数据一律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在市公布全市的单位GDP能耗数据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公布本地区数据。
3.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部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重点耗能企业月度监测统计制度”,切实加强能源生产、消费和流入流出统计,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改进能源统计的薄弱环节;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耗能大户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的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着力夯实能源统计工作基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分析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跟踪监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增长的联动分析,努力为建设节约型城市和节约型社会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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