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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关于严格规范新于工项目投资统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07-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统计局
生成日期:2006-05-09 公开日期:2008-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主要是加强对投资领域的调查
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关于严格规范新于工项目投资统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关于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投资统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

   4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对我省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调研,并对我省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为此省统计局专门就此发文,要求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规范 新项目投资 紧急通知

抄送:省统计局投资处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0509印发


传 真 电 报

发送单位:各省辖市统计局                       签发:汤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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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苏统传(20064

———————————————————————————————省统计局关于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
投资统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

  近期,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来我省就一季度投资形势进行调研,重点了解我省一季度新开工项目情况,并赴部分市、县对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了现场实地考查。在调研过程中,暴露出我省在新开工项目统计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虚高、结转项目作新开工项目统计、实际未开工而按已开工项目上报、个别仅为意向中的项目也作为新开工项目上报,以及项目的名称不规范、行业代码及相关数据填报错误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我省新开工项目投资统计数据的不实,也对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和部门把握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宏观决策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投资统计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加强与审批机关的联系,关注投资项目的动态,并以此次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投资情况的调研为契机,对本地新开工项目进行认真的梳理,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宏观调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规范新开工项目的上报工作。为此,省局重申如下:

  1、新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的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单纯建造生活设施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新开工项目必须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的时间为标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

  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

  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三、采取有力措施,对国家有关部门在调研中暴露的、以及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新开工项目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要在4月份的月报中,按照以下规定立即予以纠正:

  1、凡尚未正式开工而已按新开工项目统计的,一律停止上报并从项目库中剔除,待正式开工后,再重新上报;

  2、凡属上年结转项目一律不得按新开工项目统计。若往年已开工的项目,但因种种原因重未统计而漏报的,也不得作为新开工项目统计,往年完成的投资额在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投资中反映,不得统计在本年完成投资额中,本年完成的投资额统计在本年完成投资额及相应的指标中;

  3、凡属意向中而尚未立项的项目或者是虚拟的项目,一律停止上报,今后也不得再上报,坚决制止在新开工项目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统计违法行为;

  4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建设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为了减轻基层统计填报的工作量,教育、电信、林业等部门可以将投资按国民经济行业或以县为单位合并为一张基层表上报。但凡属打包上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尚未开工项目不得包括在内。跨行业项目不得打包上报;不在一个总体设计内的分期实施的项目不得打包上报。

  四、各地在此项工作中,态度要严肃、坚决,行动要迅速、果断,不得敷衍了事。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检查,如若再发现上述类似问题,将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统计局投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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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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