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
我市农村住户调查新一轮网点运行一年以来,各地在调查户记帐、数据处理上报等方面基本保持了正常运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突出地反映在调查网点特别是调查户样本整体水平偏高,影响了新老网点调查数据的衔接和使用。为从制度方法上确保农民收入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可靠、接近实际,请各地按照苏农调[2005]第51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住户调查部分网点进行调整。
一、调整的原则
调整的原则:总体而言,应在抽样框内进行微调,达到提高调查网点对当地农民收支代表性的目的。
具体而言:一是以调户为主、调点为辅,尽量保持原有调查村和调查组的稳定。即需要调整调查网点的辖市、区,原有调查村和调查组尽量保持不变,只对部分调查户进行调整。对调户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再考虑调整组或村。二是调查户调整的数量应尽量从少,以满足调整后的调查网点对本辖市、区农民收支实际水平和收支结构具有充分代表性的要求为准。为此,在调户过程中要有重点地针对一些缺乏代表性的大户、特殊户进行调整。三是确保调整后的调查网点调查数据能较客观地反映当地农民收支水平和收支结构,达到与上一轮调查网点数据基本可比实现平稳过渡的目的。
二、调整的依据、方法及有关要求
(一)网点是否必须进行调整的依据。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和面上反映的情况,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测算确定,凡2005年农民纯收入增幅(今年实际汇总数与上年评估数比)超过2004年定案数的辖市、区都应进行网点调整。
(二)调整方法
在网点调整范围内的辖市、区,应在对新老网点调查数据的衔接和对原有调查网点调查户类型、调查户人口规模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认真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1、调查户的调整。在同一个调查村或调查组内选择收支水平较低的户替换收支水平较高的调查户。
2、调查村或调查组的调整。调查村在原来的样本框内选择一个人口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相近的替换。调查组可在原有调查村内选择一个人口规模和收入水平中等的组替换。
(三)有关要求
1、对特殊户的控制。针对现有调查网点在调查户抽选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偏向,要求辖市、区调整后的调查户中乡村干部户的数量,控制在百分之五以下。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的比例,应与面上的比例相当。原则上不包括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户。劳务输出到国外的调查户控制在1户以下。有“包工头”的调查户控制在3户以下(或不超过面上的比重)。属于企业主要投资者或经营者的调查户控制在2户以下(或不超过面上的比重)。
2、对调查户样本的构成控制。网点调整后各辖市、区调查户的结构应基本满足以下要求:高收入户约占10%,中等偏上收入约占20%,中等收入户约占35%,中等偏下收入户约占25%,低收入户约占10户%。
无论怎样调整,最终要达到调查样本户收支整体水平较原来明显下降从而实现与上一轮网点的较好衔接,并在调查户类型、人口规模(户均人口)、劳动力数量(劳动力负担系数)、土地资源(人均耕地)、产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等主要方面对当地农村居民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三、时间安排
网点调整工作在2005年报原始数据审核结束后开始进行,2006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调整和上报审批工作,并对调换后新的调查户报告期内未进行登记的帐页进行回忆性调查登记。
各地应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网点调整结果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对网点调整结果的检验
调整后的新网点,以2006年一季度季报原始上报数与2005年一季度评估数据对比,现金收入增幅仍超过20%的市、辖市、区视为未达到网点调整要求,调整工作必须重新进行。各地务必尽可能做到一次调整到位,以免给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带来被动。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农村 网点 调整 工作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0日
打印:郭 勇 校对:罗志勇 共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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