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了使行政区域代码符合经济普查和统计年定报的要求,根据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调整并重新上报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通知》[苏统2004(88)号]文件要求,各地需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代码的核对工作。现就核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代码的确认时点以9月30日为准。各地5月30日以后如发生行政区域变动,必须重新调整行政区域代码。调整后的行政区域代码库于10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局法规处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不需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代码的地区应上报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二、各地重新调整行政区域代码时,必须以市经普办报省的代码库为准进行调整。该库放在统计系统内部网“辖市区交换资料常州市统计局经济普查行政区划编码库及程序目录下”,以ftp方式可以取得本地行政区域代码库。
三、行政区域代码库上报,一律以ftp方式通过内部网络的各辖市区经济普查渠道传递。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统计 工作 通知
打印:龚天敏 校对:成文利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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