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五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统计制度方法做好科学发展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科学发展、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加快构建组织完善、制度科学、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地方统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市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各类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各级领导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有效的统计信息服务。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相比,我市部门统计还存在较大的不适应性,一些部门的统计管理范围仍局限于系统内的直属单位,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全社会统计制度;全市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之间资料共享的渠道不够通畅,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工作平台,统计资料的综合利用效率不高;一些部门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力量配置不足、数据收集不全、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我市在一些省级以上综合性监测评估中的得分和排位。因此,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完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既分工又协作的机制,健全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整合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的统计管理职能 政府综合统计与政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两者之间应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合作关系,以合理配置资源,减少重复调查,提高政府统计的整合功能和工作效率,保障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有效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帮助协调、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对分布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统计资源实施统计归口管理,实现统计信息的资源共享。统计部门要增强“大统计”理念,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数据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提高部门统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确保部门统计调查覆盖全面,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努力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统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工作的制度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向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各项综合评价监测等所需统计资料的义务,切实承担起全社会、全行业的统计工作任务,努力维护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 (二)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行业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三)逐步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尽快适应新形势下行业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行部门统计向全行业转变,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交通、建设、经贸、金融、保险、证券、财政、教育、文化、民政、水利、卫生、科技、工商、旅游、环保、房管、人事、劳动、司法、宗教、体育、计生委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市级部门要加强对辖市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其夯实统计基础,规范统计行为,提高数据质量。 (四)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综合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五)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四、进一步推动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 (二)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规范和健全部门统计规章制度,并将重要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化管理。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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