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
现根据《江苏省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常州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 通知
共印12份
常州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增强工业统计主要指标与相关专业指标、部门指标数据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切实提高全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工业经济发展的规模、结构和趋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利润总额以及其它分配法增加值相关指标。月度以工业总产值总量及其增长速度的审核为核心,年度以成本费用调查“收入法”增加值审核为重点。
2、内外结合。尽量利用税务、供电等与工业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部门数据进行数据质量控制,以反映数据的内在联系和逻辑性,同时也适当利用能源等专业数据以及工业统计内部相关指标评估和控制工业总产值总量及其增长速度。
3、量化评价。在加强工业统计数据逻辑性、合理性审核的同时,建立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体系,对参与评估的各项相关性指标、匹配性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定期组织对辖市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量化评价,综合评判各地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并将量化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各辖市区。
4、客观公正。对各地区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既立足当前,又兼顾历史,在利用相关部门指标、专业指标评价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支撑性和匹配性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各地区工业总产值总量指标的数据质量,作出恰如其分、客观公正的评判。
二、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
1、统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年内新增企业必须符合当年新投产、连续生产3个月以上、累计纳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以上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纳入规模以上企业范围。
2、统一采集方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年定报基层表必须由企业统计人员根据原始记录、业务记录、财务报表等据实填报,由统计负责人审核无误、企业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基层报表已经实行网上直报的,必须在网上报送的同时打印纸质报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后存档备查。
3、统一发布形式
各地区工业总产值及其增长速度将作为评估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可比价)的基础数据,不再反馈和公布。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由市局依据《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评估办法》(见下文第四部分)以及省统计局反馈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按月进行评估和测算,测算结果通过《统计快讯》和《常州统计信息》月度手册(上)发布。
(二)加强基础数据质量控制
1、严格控制同期数
A、法人代码相同企业上报的去年同期数必须与上年上报的本期实际数保持一致。
B、由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改制、重组、拆分或兼并等变更登记的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且本期数与同期数的统计范围必须保持一致。同期数应当通过发表调查的方式取得。
C、新建投产企业,如果新建投产时间与报告期相距一年及以上,必须填报同期数。
2、严格控制重点对象
A、工业总产值增速高、经济总量大的企业以及新建投产企业、法人码不同企业,应当作为月报期间控制工业统计基础数据质量的重点,加强审核和查询。尤其是对增长速度超过合理区间且规模较大的企业,应逐一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差错,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应在上报数据的同时附报情况说明。
B、为提高工业定期报表数据质量,月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层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异常情况(产值增长与实物量增长趋势不一致,产值增长与能源消费增长趋势不一致、单位用电及人均产出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将以《查询单》形式发送至相关辖市区,要求核查并作出说明。
(三)加强综合数据质量控制
各辖市区在上报工业统计定报数据之前,应当结合相关部门指标和专业指标,对本地区汇总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观察工业统计数据与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1、分析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与税务申报销售收入、工业用电量、规模以上工业(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2、分析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与主营业务收入、销售产值、重点支柱行业产品产量、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3、分析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与大中型企业产值增长速度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4、分析单位用电产出、人均产出等指标与历史数据、产出结构相近地区以及全市平均水平的偏差程度。
(四)加大数据质量监审检查力度
1、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和机构网络情况,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法人代码、企业名称、行业类别、注册类型、开业时间、从业人数等主要属性指标填列是否正确;
(3)检查企业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和结果是否正确;
(4)检查相关财务指标是否与企业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一致,营业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本年折旧、应付工资等分配法增加值相关指标填报是否正确。
2、检查方法
通过听取有关人员情况介绍、查询数据来源、核查统计报表和基础台账等形式,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填报和资料归档是否规范完整,重要数据是否准确,产值计算是否有依据。
核对企业基层报表数据与各辖市区上报数据是否一致。对于数据不一致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检查,追溯数据不一致的原因,或向辖市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督促整改通知书》,要求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三、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办法
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采取辖市区自评和市局评价两种形式进行。辖市区自评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地区填报《工业月度数据质量评估表》(附表一),每月3日中午前随同产值产量报表一同上报。市局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局工交处依据《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计分标准》(附表二),对各地区上报的工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协调性、匹配性量化评估,并形成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一)总量评价(占35%)
1、税务申报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总产值比重(权重占30%)。比重超过85%、75%-85%、65%-75%、55%-65%、45%-55%依次得5分、4分、3分、2分、1分,低于45%此项不得分;
2、单位工业用电产出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权重占5%)。单位工业用电产出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高出全市平均水平15%以内得4分,高出15%-30%得3分,高出30%-45%得2分,高出45%-60%得1分,高出60%不得分。其中,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工业用电量以市供电公司提供数据为准,其它地区按供电局提供的重点企业用电数据计算。
(二)速度评价(占35%)
1、工业总产值与税务申报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弹性系数(占20%)。弹性系数高于1得5分,0.9-1得4分,0.8-0.9得3分,0.7-0.8得2分,0.6-0.7得1分,低于0.6不得分。
2、工业总产值与工业用电增长速度弹性系数(占5%)。弹性系数高于1得5分,0.85-1得4分,0.7-0.85得3分,0.55-0.7得2分,0.4-0.55得1分,低于0.4不得分。
3、工业总产值与综合能耗增长速度弹性系数(占5%)。弹性系数高于1得5分,0.85-1得4分,0.7-0.85得3分,0.55-0.7得2分,0.4-0.55得1分,低于0.4不得分。
4、工业总产值与大中型企业产值增长弹性系数(占5%)。弹性系数高于1得5分,0.85-1得4分,0.7-0.85得3分,0.55-0.7得2分,0.4-0.55得1分,低于0.4不得分。
(三)其它(占30%)
1、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数据差异率(占25%)。市局通过监审检查、数据情况调研、事后查询等形式所了解的企业数据与各地区定报库数据相比的差异程度。差异率在10%以内得满分,10%以上每增10%直接扣减0.5分。
2、法人码不同企业对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拉动(占5%)。拉动幅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直接扣减0.5分。
以上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乘以其相应的权重相加,即可以得到各地区的综合得分,并依此评判各地区工业总产值数据质量和协调性。综合评价等次分为好(4.5分以上)、较好(4-4.5分)、一般(3-4分)、较差(2-3分)、差(1-2分)(上述各档均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对于评价等次为“较好”以上的地区,说明该地区工业总产值与相关数据的协调性、匹配性较好,总量和速度有相应指标支撑;对于评价等次为“一般”的地区,说明该地区数据基本能够反映趋势,但相关指标对工业总产值总量和速度的支撑较为薄弱;对于评价等次为“较差”的地区,说明该地区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工业总产值指标与相关指标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现象;对于评价结果为“差”的地区,表明该地区工业总产值总量和增长速度与相关部门数据、专业数据之间存在严重不协调现象,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认真加以整改。
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评估办法
(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的评估办法
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的评估按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一步:评估调整工业现价产值及其增长速度
依据省统计局工业发展速度评估办法,各地区现价产值按以下公式进行评估调整,以消除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等虚增因素:
工业现价产值(评估)=上报工业现价产值-法人码与上年不同企业本期产值增量*折扣率
(折扣率:同期数为0企业折扣率为0.6,同期数不为0企业分两种情况,产值增量为正数时折扣率为0.4,产值增量为负数时折扣率为0)
工业现价产值增速(评估)=工业现价产值(评估)/当年上报同期工业产值*100-100
工业产值可比价增速=(工业现价产值评估增速+100)/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100
第二步:根据工业增加值率及价格指数,计算可比价工业增加值
按照省统一办法,工业增加值采用分行业(中类)价格缩减法计算。首先,用报告期分行业的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上年度分行业中类的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占产值的比重),得到现价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其次,用相应行业中类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分行业工业增加值;最后,将各行业工业增加值加总,得出各地区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总量。行业中类工业增加值率统一按省局反馈的成本费用调查结果计算。
(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的评估办法
为消除不合理因素,提高工业增加值可比价速度与相关部门指标、专业指标的衔接性和匹配度,对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实施评估制度。评估指标包括工业产值可比价增速、工业增加值率变动、分配法可比价增加值增速、工业用电增速、税务申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速,同时结合各地区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步骤和方法如下:
第一步:根据相关指标,加权计算工业增加值可比价评估速度
计算公式如下:
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长速度(评估)=工业总产值可比价增速*0.6+分配法增加值可比价增速*0.2*系数+工业用电增速*0.1+国税申报工业销售收入增速*0.1
分配法增加值可比价增速的计算:本期和同期分配法增加值(现价)根据效益表(上期)中五项主要构成指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本年折旧、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交增值税)计算得出。用本期现价增加值进行价格缩减后的可比价分配法增加值除以同期分配法增加值(现价)得出分配法增加值可比价增速。
系数的计算:各地区上年度成本费用调查生产法与分配法增加值率的平均值/全市上年度成本费用调查生产法与分配法增加值率的平均值
第二步:根据省局反馈的全市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调整各地评估速度
为确保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与省局反馈的全市增速相衔接,采用差异率系数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即按照全市初步评估结果与省局反馈的全市工业增加值可比价速度计算差异率系数,然后根据该系数统一对各地区进行调整。
第三步:结合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对部分地区工业增加值评估速度进行修正
在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可比价速度初步评估结果与相关部门指标和专业指标存在严重偏差、难以解释的情况下,市局将依据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结果,对部门地区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增速作出适度调整。调整范围为:评价结果为较差(2-3分)的地区,工业增加值速度可向下调整0.1-1个百分点,位次可向后调整1个位次;评价结果为差(1-2分)的地区,工业增加值速度可向下调整1-2个百分点,位次可向后调整1-2个位次。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运行,由常州市统计局工交处负责解释。
附表二: | | | | | | | | |
工业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指标计分标准 |
评估指标 | 权重 | 得分标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0分 |
总 量 协调性 (35分) | 税务申报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总产值比重(%) | 30 | 比重≥85 | 75≤比重<85 | 65≤比重<75 | 55≤比重<65 | 45≤比重<55 | 比重<45 |
单位工业用电产出与全市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 | 5 | 计算值≤1 | 1<计算值≤1.15 | 1.15<计算值≤1.3 | 1.3<计算值≤1.45 | 1.45<计算值≤1.6 | 计算值>1.6 |
速 度 协调性 (35分) | 工业总产值与税务申报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弹性系数 | 20 | 计算值≥1 | 0.9≤计算值<1 | 0.8≤计算值<0.9 | 0.7≤计算值<0.8 | 0.6≤计算值<0.7 | 计算值<0.6 |
工业总产值与工业用电增长速度弹性系数 | 5 | 计算值≥1 | 0.85≤计算值<1 | 0.7≤计算值<0.85 | 0.55≤计算值<0.7 | 0.4≤计算值<0.55 | 计算值<0.4 |
工业总产值与综合能耗增长速度弹性系数 | 5 | 计算值≥1 | 0.85≤计算值<1 | 0.7≤计算值<0.85 | 0.55≤计算值<0.7 | 0.4≤计算值<0.55 | 计算值<0.4 |
工业总产值与大中型企业产值增长弹性系数 | 5 | 计算值≥1 | 0.85≤计算值<1 | 0.7≤计算值<0.85 | 0.55≤计算值<0.7 | 0.4≤计算值<0.55 | 计算值<0.4 |
其它 (30分) | 事后数据质量检查差异率(%) | 25 | 差异率超过10的每增10个百分点扣减0.5分 |
法人码不同企业对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的拉动 | 5 | 拉动幅度每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减0.5分 |
备注: | 武进、金坛、溧阳工业用电量及增长速度以供电公司提供数据为准;新北、天宁、钟楼、戚区数据按供电局提供的重点企业用电数据计算。 |
附表一: | | | | | | | | | |
工业月度数据评估表 |
辖市区名: | | | | | | | | | |
指标 | 1- 月份 |
当月 | 同月 | 当月 增速% | 累计数 | 同期 | 累计 增速% | 贡献份额% | 比重% | 拉动百分点 |
规上工业产值 |
|
|
|
|
|
|
|
|
|
#法人码相同企业 |
|
|
|
|
|
|
|
|
|
法人码不同企业 |
|
|
|
|
|
|
|
|
|
同期数为0的企业 |
|
|
|
|
|
|
|
|
|
大中型企业 |
|
|
|
|
|
|
|
|
|
产值增速与大中型增速之比(弹性系数) |
| — | — |
| — | — | — | — | — |
用电量(企业自报数据) |
|
|
|
|
|
| — | — | — |
每度电产值(规上工业) |
| — | — |
| — | — | — | — | — |
产值增速与用电量增长之比(弹性系数) |
| — | — |
| — | — | — | — | — |
申报销售收入(国税部门) |
|
|
|
|
|
| — | — | — |
申报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产值比重 |
| — | — |
| — | — | — | — | — |
产值增速与应税销售收入增速之比(弹性系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各弹性系数的计算以规模以上产值为分母 | | | | | | | | | |
2、全部工业产值以本期规上产值及上月规上占比折算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