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更好地规范全市农村统计工作,提升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省统计局、调查队的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办法,特制定《常州市农村调查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从2010年二季度开始执行。现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通知
共印10份
常州市农村调查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增强农村统计调查主要指标与相关专业指标、部门指标数据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切实提高全市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结构和趋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建立适合专业特点的审核、控制、评估方式,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
2、整体性原则: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要充分利用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审核、控制、评估相关数据。
3、数出有据原则:应按照农村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范围,检查基层报表填报单位是否齐全、填报项目是否完整、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4、公平性原则:对各辖市区上报数据的审定和反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增强统计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范围和内容
农村统计调查数据包括年度数据和季度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业核算数据: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及速度。
2、农村居民收支数据。主要指农村居民现金收入、纯收入以及居民消费支出。
(二)方法和要求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1)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包括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产品产值。
产值核算所使用的农产品产量数据,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产品,必须从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中取得;没有抽样调查的产品,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没有统计产品产量的产品,应根据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以及相关资料推算。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以按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计算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所使用的价格为农产品生产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凡是有生产价格调查资料的农产品,原则上使用市统计局统一反馈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计算产值;对于某些小品种的生产价格,如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价格确需调整的,必须进行调查并报市统计局认定后,方可使用;对生产价格调查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产品用生产成本代替。
(2)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发展速度采用农产品价格缩减法计算。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根据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求得。
各辖市区使用的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以市统计局反馈的分品种生产价格指数为准。可比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实施分类缩减,加总求和。季度报表按大类缩减,年报按中类缩减。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1)现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取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
生产法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计算,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由于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和中间消耗资料难以取得,目前现价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主要采取收入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收入法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不再分行业计算,只计算总量。
年度、季度增加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
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增加值核算:可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
(2)可比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可比价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使用农产品价格缩减指数缩减计算。
3、农民收入和支出
(1)原始样本数据的控制。分级负责,根据平时检查和报表的审核,对原始数据进行逐户验收或抽查,剔除不合理的偶然性异常数据,对样本网点的稳定完整、真实规范、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等情况分析评价,形成对县级原始数据的有效性判断。
(2)汇总结果逻辑性和合理性的控制。对县级总体推算报送结果收入相关指标关联性和合理性的审核、评价和控制,收入相关指标能够通过数据逻辑关系检查,评估具体内容依照《江苏省农村住户调查数据控制和评估工作规范》中“汇总结果逻辑性和合理性审核评估”等具体审核要求,进行逐项检查,对导致收入数据异常偏高的存疑事项要追溯复查原始数据,进行必要核减修正。
(3)农民收入主要构成与相关部门(专业)数据的控制。鉴于不同抽样总体存在样本代表性和系统误差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在完成表内评估并修正推算数据基础上,需要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变动趋势一致性审核和控制,对农民收入主要构成来源分别与相关指标进行比对判断,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收入相关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支撑性分析,及时修正各种高估或低估的数据。其中对“工资性收入”数据的控制,主要参考本期和上期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资料;对“家庭经营性收入”数据的控制主要参考当地本期人均土地种植面积、主要农林牧渔产品产量变动情况,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比重、家庭生产经营平均支出水平情况,价格变动情况等;对“财产性收入”数据的控制主要参考当期和上期人均储蓄存款余额等;对“转移性收入”数据控制主要参考当期和上期地区生产总值增幅、财政收入分配向农村倾斜情况,农民参保比例、补贴政策、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等。结合各县级总体样本代表性现状、近三年收入指标变动轨迹、近三年报送数与定案数差异情况,进行县级总体间比较平衡,如有必要,形成市级平衡定量系数(调整控制在增减2%范围,综合增减幅度小于0),相应调整推算数据。
三、数据反馈和使用
农业核算和农民收入数据的反馈:季度、年度数据各地按规定上报常州局、队农村处,经对数据进行核定后,季度数据在季后1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年度数据在上报后20日内向各地反馈初步数据,最终数据待上级有关部门向省辖市反馈数据后,由常州局、队向各辖市、区反馈最终数据。
凡列入数据管理的主要农村统计调查数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审定,一律不准对外使用和公布。各地对外必须使用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反馈的数据。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运行,由常州市局队农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