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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0-001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0〕72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0-06-04 公开日期:2010-07-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常统发〔2010〕72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以及61国家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开展,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做到检查对象不留空白,检查内容不留死角,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各部门要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在明确自查范围、自查重点和自查要求的前提下,切实抓好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自查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工作方案。二是根据自查的方案,对照核查违反《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种问题,并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及时做出处理。三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

    自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逐级上报自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各辖市区自查工作总结于6月底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7-8月)

    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将于7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市级抽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抽查工作,于7月上旬前完成。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辖市区抽查2-4个乡镇(街道)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对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上级有关部门为主,各地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抽查。

    抽查工作必须突出重点,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地区和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求,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各辖市区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于91前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三、加强领导,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实效

    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范围广、难度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联合成立常州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常州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是密切合作,明确职责。各级监察、司法、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和省、市有关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三是全面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等三类检查对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附件:常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常 州 市 统 计 局               常 州 市 监 察 局

 

 

 

 

  常 州 市 司 法 局              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

二○一○年六月

 

 

主题词:统计  执法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64印发

共印70


附件:

 

常州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

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陈荣平(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曹玉屏(市监察局副局长)

      滕  晖(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亚平(市统计局副局长)

      薛建伟(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副队长)

成 员:孙乃钊(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朱晓华(市监察局执法室副科级纪检员)

            宋春荣(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夏  耘(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周蓓红(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综合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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