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统[2010]39号)精神,省局制订了农村统计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专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统计和农村住户专业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省局农村统计和农村住户专业执法自查自纠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农村统计调查专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法
附件二:市县农村住户调查专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统计 执法 通知
共印15份
附件一:
农村统计调查专业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农村统计调查专业(以市县为总体抽样调查)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自查专业包含农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统计调查,市县畜牧业调查、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核算;
2、组织实施省局上述三个专业统计方法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情况;
3、粮食产量实割实测调查基1-6表、畜牧业调查台账等各项调查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按制度要求取得真实原始数据,原始记录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不一致等情况;农作物播种面积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核算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所用原始数据是否合理。
二、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统计调查专业要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还要组织调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调查对象的自查自纠工作可结合2009年报表及2010年一季度及夏粮调查同时进行。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统计调查专业要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自查自纠材料认真审核、汇总,对调查对象的自查数与上报数、统计部门数据库中相关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统计调查专业要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加强对基层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不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查出问题不进行认真整改、及未按时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要及时向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在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督促相关基层单位严格按照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专业要对照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和要求,对本专业的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向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上报本专业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总结、2009年和2010年一季度主要统计数据自查结果、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表格形式)相关问题原因分析及说明。
附件二:
市县农村住户调查专业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市县农村住户调查专业(以市县为总体抽样调查)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查内容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农村住户专业人员开展依法统计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情况;
2、组织实施全省市县农村住户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样本网点管理、记帐管理、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数据处理、报送时间等情况。业务学习培训情况;
3、落实农村住户调查基础工作要求情况,主要检查“专人负责、熟悉业务;网点稳定,制度健全;真实记帐,档案完整”的考核要求;
4、在本地区市县农村住户调查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1)擅自更换记帐户;(2)未经记帐户委托代记帐,事后也未经确认;(3)授意乡镇统计、辅调员或记帐户提供不真实的记帐资料;(4)编造、涂改、更换记帐原始资料;(5)拒绝、阻碍上级住户统计检查;(6)无记帐依据编造帐目;(7)其他可能影响收入指标推算的存在问题。
5、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情况。
二、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专业要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对乡镇统计和辅调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可结合二季度季报工作同时进行,自查自纠情况在上报二季度帐页时一并上报。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专业要对基层上报的自查自纠材料认真审核、汇总,对基层的自查数与上报数、统计部门数据库中相关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专业要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下管一级,加强对基层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不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查出问题不进行认真整改、及未按时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的,要及时向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在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督促相关基层单位严格按照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对照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和要求,对本专业的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向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上报本专业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主要统计数据自查结果、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表格形式)、相关问题原因分析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