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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0-001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0〕92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0-07-12 公开日期:2010-07-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和支撑性,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常统发〔2010〕92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和支撑性,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市统计局将加快建立科学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全过程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列为今年全局性的重点工作,研究制定了《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从2010年二季度开始组织实施。现将《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着力加强本地区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涵盖统计数据采集、审核、管理、评估、发布等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附件:                  

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通知

常州统计局办公室                2010712印发

                                                              共印10

常州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的趋势性、匹配性、结构性、支撑性为中心,规范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数据评估、评价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中实施。各级统计机构和各专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各部门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办法涵盖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农业、工业、能源、贸易、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科技等重点专业。主要指标包括GDP、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农民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统计活动各个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及基层数据审核、综合数据评估、重点指标数据质量评价等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数据误差,尽可能将误差消灭在始发工作阶段和基层,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包括准确、适用、及时和可解释。具体要求是:

1、准确,即统计数据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客观趋势;

2、适用,即统计信息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符合用户的需求;

3、及时,即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将数据结果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领导和社会公众;

4、可解释,即对统计数据所使用的指标概念、计算方法、调查方法能够解释清楚。

第二章  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方法

第六条 基层统计数据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对数据质量的影响至关重要。各级统计机构要强化基层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办法,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 对基层统计数据要从方法制度的执行、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开展审核把关。

1、制度方法审核法。对基层单位贯彻执行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情况进行审核,要求统计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统计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2、属性指标审核法。严格执行各类统计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分类、注册登记类型、行政区划代码、企业规模、资质等级等各类属性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据实填报,不得随意调整。

3、技术检验审核法。对基层报表的平衡项、逻辑项、缺漏项进行审核,审核报表的各项指标、分组及附注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填报齐全。对省、市制定的各类审核关系要求认真把关,其中必要性审核关系必须确保通过,警示性审核关系应当查询核实。

4、增长趋势审核法。对同比、环比增长过快,或者与关联度较高的其它指标出现相反的趋势,应当逐一查询核实。

5、合理性检验审核法。对基层单位的人均指标、各种比例关系、结构指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逻辑性的各项指标应当进行查询核实。

第三章  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方法

第八条 对各地区主要统计指标的汇总数据,要定期实行数据质量评估,验证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并据此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总量和速度等作出合理调整。

第九条 对主要统计数据指标的评估要深入实际,充分运用逻辑检验法、对比检验法、复查检验法等多种方法开展。

1、逻辑检验法。将统计调查资料和汇总数据进行内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的检查,审核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数字与其组成部分的逻辑关系、同一指标与不同来源统计数据的逻辑关系,以验证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不同来源的数据是否一致。

2、复查检验法。运用相应统计调查方法对原有数字进行验证,检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这种方法可以和统计督查、统计监审以及统计检查相结合,也可以通过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进行。将调查所得的统计数据与定报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3、纵向对比检验法。将同一指标报告期数据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对各类相对指标或是各种比例关系与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检验数据是否衔接,趋势是否一致。

4、横向对比检验法。将同一指标在经济发展水平接近、产业结构相似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检验指标的差异程度。

5、相关指标对比检验法。将统计指标与其相关的统计指标或部门指标进行比较,特别是与相关程度较高的部门指标,要作重点的对比分析,查找差异原因。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价方法

第十条 为科学评价各地区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市局对GDP、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重点指标建立数据质量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辖市区主要指标数据质量开展定量评价。

第十一条 对重点统计指标的评价,主要通过总量指标与相关指标的匹配程度、增长速度与相关指标的衔接程度,分析总量指标是否反映各地区的实际状况,增长速度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走势。评价主要采用区间法、标准差法以及差异比较法等方法。

1、区间法。将总量指标与相关指标进行比较,看两者的比例关系是否在合理区间范围内,比例过高或过低,都表明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

2、标准差法。利用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即该指标与标准值之间的离散程度来判断其数据质量,离散程度大,则表明数据质量相对较差。标准值可以为设定值,也可以为全市平均值。

3、差异比较法。计算评估指标增长速度与关联程度较高的相关指标增长速度的弹性系数,与全市的平均值进行比较,偏离程度过大则说明该指标的数据质量不高,与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较差。

第五章  统计数据的审核规程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报表(资料)呈审上报制度,落实报表编制人到专业负责人逐级审核责任制,重要指标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的审核规程应按照填报人员初审、专业负责人复审和分管领导终审三级审核程序进行。

1、编表人员初审程序。填报人员在汇总资料前应对基层数据,按照上述审核方法,对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以消除报表的技术性差错和逻辑性差错。汇总完毕后,编表人签名并写出编制说明交专业负责人复审。初审发现差错,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明显性的错误,可即行更正,并通知原报单位更改。

——可疑之处或明显错误,但无法更正的,应向原报单位查询或责成更正。

——发现重大差错,应将上报的报表退还原报单位限期重新填报。填报单位应查明原因,及时修改或作书面说明。

——发现数据存在严重问题,原报单位不作说明并拒绝修改的,应及时向专业负责人汇报。

2、专业负责人复审程序。专业负责人应审核编表人转交的表种及各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汇总表内各行、各栏及总计数、小计数在计算上有无差错,总计与各分组是否相符;各分组及总计数与上期或上年同期数对比是否合乎发展趋势。复审完毕后,专业负责人签名呈分管领导终审。专业负责人复审发现差错,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汇总数据增长幅度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说明。

——与相关专业统计数据或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会同相关处室或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并作出说明。

——发现数据存在严重问题并影响汇总结果的情况,应及时与下级统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如下级统计部门不予解决,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3、分管领导终审程序。分管领导应审核主要指标的增长趋势,以及与相关指标的趋势是否一致。对起落较大或是与部门数据差异较大的统计数据,应责成专业负责人及时查明原因,作出说明;对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并影响汇总结果的,应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章  统计数据的评估规程

第十四条  对于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GDP能耗、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省局已经实行“下算一级”的指标,要按照数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或评估办法,遵循“客观公正、有据可依、上下对接、规范操作”的原则,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要及时收集数据质量评估所需的专业指标和部门指标,结合省局评估认定的全市数据和本专业实际情况,对各辖市区主要指标总量和速度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评估依据报分管局长审核。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经局领导审核认定后,由专业处室反馈给各辖市区专业人员。如辖市区对市局评估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专业处室,由专业处室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辖市区各相关专业收到市局的评估结果后,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根据市局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需要修正原报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修正并重新上报。

第七章  统计数据的评价规程

第十八条  统计数据质量量化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评价各地统计数据总体质量情况为主。

第十九条  市局核算、工业、投资和贸易专业应按照本专业的实施细则,对辖市区的重点指标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据实写出评价分析报告。评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综合误差程度,总体数据的准确程度,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及原因,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和目标。各专业上半年和全年评价分析报告应于720130日前交核算处。

第二十条  市局法制处应根据数据质量评估的需要,收集整理各专业、各地区统计督查和企业监审资料,并就统计监审检查所掌握的各地区数据质量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720130日前交核算处。

第二十一条  核算处负责在专业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统计数据质量综合评估报告。上半年和全年综合评估报告分别于72525日前完成并交局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地统计数据质量综合评估报告经局(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点对点形式反馈给各辖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内部专报,报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八章  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领导任组长、各专业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协调、落实全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基础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积极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立完善基层单位统计计量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从制度、队伍、手段、技术等方面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辖市区统计工作的考核评比,认真贯彻落实《辖市区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调动和激发各地区统计工作的积极性,从工作措施上为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证。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增强《统计法》的震慑力;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和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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