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局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常州市统计局决定从2012年起启动第三轮镇(街道)统计督查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督查目的。
统计督查是建立在自查自纠机制上的一种统计检查形式,目的是为了服务我省“两个率先”,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保障我市统计指标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出现趋势性偏差或重大误差。同时,在建设“四大工程”实施“企业一套表”的形势下,通过督查建立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诚信机制,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发挥统计工作职能,提升统计工作水平,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障“四大工程”胜利实施。
二、督查原则
统计督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在工作中必须把握两项原则。一是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原则。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统计督查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检查办法,对本地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与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统计督查工作小组。二是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原则。对被督查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应实行两级评估,先由被督查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再由统计督查工作小组在抽查验收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质量的专业评估。
三、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的情况;统计数据的搜集、公布、使用情况;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的自查自纠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依法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情况。包括镇(街道)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办公条件,统计人员的配备、统计经费的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情况。
(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规模以上项目投资完成额等统计指标及其数据来源、计算依据等。
四、督查计划
从2012年开始,各辖市区应在3年时间内,对所辖镇(街道)全部督查一遍。每年计划督查镇(街道)数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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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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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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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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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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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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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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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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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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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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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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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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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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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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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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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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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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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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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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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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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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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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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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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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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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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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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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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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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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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墅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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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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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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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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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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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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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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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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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
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三轮统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制定统计督查实施方案,做到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各辖市区统计局要督促被督查镇(街道)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规范程序
统计督查是统计监督手段,开展这项工作必须按照统计监督
检查的程序操作。
(1)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人员分工,并明确检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告知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人员的组成及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准备等。一般在年初确定督查单位以后,即以文件形式通知被督查单位。
(3)验收评估。由统计督查工作小组对督查单位的自查自纠和自我评估结果进行验收,并且通过抽查部分统计对象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评估。抽查中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有关统计调查制度方法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情况及统计调查资料,填写有关情况和指标的检查核实表。
抽查重点由市统计督查工作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听取专业处室意见后确定。
(4)反馈意见。验收评估结束后,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督查镇(街道)领导进行反馈,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被督查单位应根据督查整改意见制订整改措施,抓好落实,报统计督查工作小组。
(三)实施步骤
整个督查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被督查单位自查自纠。
被督查单位应根据督查要求,组织一定范围的自查,同时应根据统计方法制度和各相关指标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近年来,特别是报告期和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自我检查和评估,应主动纠正存在问题。自查情况和评估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统计督查工作小组;第二步,统计局组织抽查评估。根据督查制度规定,在被督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上级督查工作小组到被督查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部署督查工作应有时间要求,要充分考虑自查自纠和抽查评估所需要的时间,对镇(街道)的督查过程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四)其它相关工作要求
1、市统计局成立由政法处和有关专业处室组成的统计督查工作小组,在认真分析被督查单位自我评估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核实资料,做好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工作。
2、被督查单位要如实向督查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督查工作,不得欺骗、误导督查人员。如发现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所有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和督查制度的规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统计 督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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