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审计局文件 常审发〔2009〕9号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审计 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审办发〔2008〕143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苏审发〔2009〕2号)精神,市局对《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常审发〔2000〕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市局各处室请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审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 二○○九年二月四日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 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采取任何形式,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参加聘用中介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接受任何馈赠。 以上“八不准”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接受被审计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作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本“八不准”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常审发〔2000〕6号)、《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补充意见》(常审办发〔2000〕17号)不再执行。 主题词:审计 廉政 规定 通知 局内抄送:局领导(5),调研员(3),存(2)。 常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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