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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09-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2009〕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09-02-04 公开日期:2009-0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该规定明确了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的八项纪律要求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常审发〔2009〕9号
 

 

 

 

常州市审计局文件

 

 

常审发20099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审计

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审办发〔2008143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苏审发〔20092号)精神,市局对《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常审发〔2000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市局各处室请遵照执行,各辖市、区审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

 

 

                  ○○九年二月四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

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采取任何形式,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参加聘用中介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接受任何馈赠。

以上“八不准”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接受被审计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作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本“八不准”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常审发〔20006号)、《常州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规定的补充意见》(常审办发〔200017号)不再执行。

 

 

 

 

 

 

 

 

 

 

 

 

 

 

 

 

 

 

 

 

 

 

 

 

 

 

 

 

 

 

 

 

 

主题词:审计  廉政  规定  通知

局内抄送:局领导(5),调研员(3),存(2)。

常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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