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各单位:
为全面总结文物系统一年来的工作,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全市文物工作者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文物系统文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文物四有工作完成及时的;
2. 坚持文物巡查制度,积极做好文物宣传工作的;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野外工作成绩显著的;
4. 其他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在常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文物实地普查工作表现突出;
2.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 模范遵守文物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0名。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按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2. 填写《2008年度常州市文物工作先进集体呈批表》(一式三份)或《2008年度常州市文物工作先进个人呈批表》(一式三份)报市文物局文物处。
3. 申报推荐截止时间:2009年1月25日。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相应称号并颁发证书。
五、评选工作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质量。有关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局文物处负责。
联系人:唐星良
联系电话:86670926,85682519。
二○○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