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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0-000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2010〕172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0-10-25 公开日期:2010-1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切实履行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职责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常文广新〔2010〕172号

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社会事业、教育文体、文教)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 154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新出厅字〔2008268号)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切实履行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职责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交接工作

  根据国家、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通知精神,将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文广体(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科管理音像制品的职责划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相关文案一并移交;目前尚未增设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社会事业(教育文体)(文教)局文化市场科管理音像制品的职责暂统一由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履行,相关文案一并移交。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进,摸清情况,健全体系,依法行政。

  二、充分明确音像制品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按照国务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经营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审批;县级(具备新闻出版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的审批和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中,各司其职,各务其责。

  三、准确运用音像制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中关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关于音像制品市场管理的规定和条款继续有效”的规定,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过程中,仍然以上述《条例》及相关规章为行政执法依据,但《条例》及规章中涉及文化部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转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使。”相关部门应尽快学好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运用条款准确到位,执法程序严谨有序。

  四、切实加强音像制品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净化音像制品市场,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或者配合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音像制品市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收缴各种非法音像制品,查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的违规经营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扫黄打非”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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