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职[2005]4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经贸委,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职称 经济 认定 意见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5日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张立群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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