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险函[2003]1号
关于“职工出生年月确定问题”的复函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职工出生年月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问题
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以及2002年11月13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2]天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有关规定,证明公民出生年月应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簿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的规定,我们意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认定职工的出生年月。
二、关于起算缴费年限的年龄问题
我们意见,原则上应按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0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一、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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