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培〔2005〕34号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更改常化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的申请》(常工职院〔2005〕5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化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更名为“常工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原鉴定机构编码不变。
二、同意常工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变更为陈炳和,副所长李弘。
三、原“常化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许可证及其副本、鉴定所印章一并作废。
望你院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所的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鉴定设施,严格考务管理,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和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常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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