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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苏财税[2004]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4〕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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