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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08-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生成日期:2008-04-01 公开日期:2008-05-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

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民办[2008]14

 

各辖市、区民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公共事件  自然灾害  通知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4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常州市民政局应对突发

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工作方案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救灾、救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为:协助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主管部门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在12''''>小时内提供救灾帐篷、棉衣被、食品和饮用水,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2''''>、应对突发自然灾害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时,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为: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查灾、核灾、报灾;申请、下拨、管理和使用救灾款物;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下拨、管理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协助自然灾害具体主管部门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牵头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当本市范围内发生某种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启动具体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应对具体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部启动应急流程(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民政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以“xxx''''>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的身份,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市反恐指挥部中,市民政局局长是成员单位成员;在其他相关指挥部中,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是成员单位成员)。

2''''>、应对突发自然灾害

''''>当本市范围内发生某种突发自然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启动具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视情决定是否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应对具体突发自然灾害的指挥部启动应急流程(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民政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以“xxx''''>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成员单位成员的身份,履行民政部门职责(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市民政局局长是副指挥长;在其他相关指挥部中,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是成员单位成员)。与此同时,市民政局内设的“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以市民政局局长为总指挥,分灾情核查、宣传报道、接收捐赠和后勤保障等4''''>个工作组,开展相应的救灾和救助工作。

三、应急反应流程

    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⑵相应应急“预案”启动;⑶市民政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履行职责;⑷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人员调度救灾物资,并配合交通部门运输到位;⑸各级民政部门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2''''>、应对突发自然灾害

''''>⑴突发自然灾害发生;⑵相应应急“预案”启动;⑶市民政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履行职责;⑷市民政局救灾指挥部运作;⑸各级民政部门查灾、核灾、报灾;申请、下拨、管理和使用救灾款物;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并下拨、管理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协助具体自然灾害主管部门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牵头开展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四、工作人员要求

1''''>、救灾工作人员

''''>⑴市民政局救灾处:处长为市各类应急工作联络员,副处长为市救灾信息员。⑵辖市、区民政局救灾科:科长为辖市、区各类应急工作联络员,科员为辖市、区救灾信息员。⑶街道(镇)民政办:指定专人为救灾信息员,承担具体救灾工作。

2''''>、救灾工作人员相关要求

    ''''>⑴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和辖市、区民政局应急工作联络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本级政府的应急工作通知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下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⑵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以便随时联系。⑶当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受灾群众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市民政局应急工作联络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从市救灾物资储备库调用救灾专用帐篷等救灾物资,或根据情况通知救灾专用帐篷等物资生产厂商,在12''''>小时内配合交通部门运送救灾物资到指定转移安置地点。辖市、区民政局应急工作联络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联系购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食品、干净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并立即运送到指定转移安置地点。在相关部门设置的转移安置场所不能满足需要时,街道(镇)民政办救灾信息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社区紧急避险场所”负责人,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⑷各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人员还要按照规定做好其它救灾、救助工作。

五、具体工作措施

    1''''>、救灾款物筹措

    ''''>以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为主,市社会捐助工作中心视情及时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筹措救灾捐赠款物,作为必要的补充。

2''''>、救灾物资储备

    ''''>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投入使用前,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采取救灾物资联系购买制度:⑴救灾帐篷由市民政局与南京3521''''>特种装备厂联系,购买其库存的民政部统一规格的救灾帐篷。如救灾帐篷用量过大,3521''''>厂库存不足,则购买其库存的替代帐篷。⑵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食品、干净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主要由各辖市、区民政局就近联系本地厂商,即用即买。

    ''''>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投入使用后,各级民政部门将实行救灾物资储备和联系购买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救灾物资的供应:⑴购买100''''>顶救灾专用帐篷、一定数量的棉衣被以及照明、通讯等救灾物资,实行长期储备。⑵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食品、干净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因长期储存难以保证质量,仍然实行联系购买制度,由各辖市、区民政局就近联系本地厂商,即用即买。

    3''''>、临时转移安置

''''>当某种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自然灾害造成较多人员需临时转移安置时:⑴在农村,主要由武警、部队战士等负责抢险救灾和组织受灾群众疏散,具体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转移安置场所,交通部门负责物资运输,各级民政部门主要是负责提供救灾专用帐篷、棉衣被、食品、干净饮用水等基本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自然灾害主管部门做好转移安置工作。⑵在城市,各级民政部门除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外,还要启用“社区群众紧急避险场所”,作为必要的补充安置场所。

    4''''>、救灾装备配备

    ''''>各级民政部门均应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救灾专用笔记本电脑等救灾装备,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救灾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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