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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发放2008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08-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优[2008] 7号 常财社[2008]5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08-11-17 公开日期:2008-12-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发放2008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的通知
常民优[2008] 7号 常财社[2008]53号
 

常民优[2008] 7

常财社[2008]53

 

 

 


关于发放2008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发放对象:2006年和2007年从天宁、钟楼、戚墅堰、新北

1

四城区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庭。

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为5730元。

在职入伍的义务兵按入伍时所在单位同期职工工资水平进行优待。

在校专科生入伍的,奖励优待金的40%2292元);大专毕业和在校本科生入伍的,奖励优待金的50%2865元);本科毕业入伍的奖励60%3438元)。

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优秀士兵证书,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287元);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优待金的7.5%430元)。

现役军人立功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865元、二等功2292元、三等功1146元。

二、发放办法

市民政局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时,均按非在职入伍义务兵的标准发放。非在职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在区民政局统一造册领取。在职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时所在单位凭介绍信和收款收据统一领取。领取优待金时一律以转帐形式结算。

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与非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属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给,与市民政局领取的部分一并发放。

优秀士兵增发部分所需经费,非在职入伍的由市财政解决,区民政局发放;在职入伍的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解决。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区民政局发放。

2

三、发放时间

200812120081219,每周一至周五办理。

义务兵优待金计算起止时间为: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均从第二年1月开始计算;今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止12月份;由外地转入市区,从民政局接收之月起按月计发到12月份。

各单位必须在2009年春节前将优待金发至义务兵家庭手中。

发放2008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民政局优抚处具体负责,办公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1104室;联系电话:85681592;联系人:黄颋。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义务兵  优待  通知

  抄报:市政府、军分区、省民政厅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辖市民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1120日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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