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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3-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计〔2003〕 3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等
生成日期:2003-06-12 公开日期:2003-06-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作出了说明
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常教计〔2003〕 33号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教计〔2003 33

常价费〔2003166

常财综〔2003 29

关于2003年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要严格控制公办高中择校生人数。择校生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高中招生总人数的20%(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下同)。部分通过银行贷款异地改扩建校舍、招生规模近年来扩大较多的重点中学,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人数的35%以内。各校的具体比例,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上述学校还清贷款后,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20%。各辖市、区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任何学校不得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以外另行增招择校生。

二、合理确定择校生收费标准。设立“高中择校生”收费项目,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省重点高中每生不超过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不超过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不超过2万元。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除家庭迁离本市境,学生中途转、退学,不退还已经收取的择校费。择校生交纳择校费后,每学期还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课、簿本费等。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精神改革现行高中收费制度,高中阶段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高中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高中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办法由省另行制定下发。考虑到常州市实际,2003年我市高中阶段学费标准继续稳定在上年水平,暂不提高。

三、各辖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在录取时纳入同一批次,在核定的计划内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

四、要加强收费管理。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的择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收到缴入财政专户的择校费后,应按规定全额拨付给教育部门,统筹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公办高中的投入,不得用收取的择校费抵顶财政拨款,严禁挪用择校费平衡财政预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择校费的支出管理,对尚有银行贷款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应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等;除此之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一定比例的择校费,用于改善辖区内薄弱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择校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辖市、区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严格规范择校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与入学挂钩另外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违者将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此前各辖市、区制定的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高中  公办  择校  招生  有关问题  通知

  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610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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