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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价费〔2005〕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物价局等
生成日期:2005-01-15 公开日期:2005-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常价费〔2005〕20号
 

     
     
     

常价费〔200520
常教计〔20052
常财综〔20052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杂费。2004年秋季杂费仍按2003年标准执行,每生每学期:小学76元、初中108元。从2005年春季起,执行新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90元、初中130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且信息技术教育设施符合规范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小学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30元。
   
(二)课本费。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测算和制订收费标准。2004年秋季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一、二年级80元、三年级138元、四年级103元、五、六年级121元;初中一年级276元、二年级256元、三年级176元。
   
(三)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作业本费中包含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按省规定的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计算。
   
二、借读费和中考收费按原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项目,不得在省定项目之外擅自立项收费。目前省规定的服务项目有住宿费、学生体检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代办校服费、学生蒸饭及代办伙食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可按省、市规定的原则及核定的标准收费,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1
、住宿费。公办学校,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由各地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号)规定核定收费标准。
    2
、学生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和初中一、三年级各安排一次体检,每生每次收费标准:小学6元、初中8元。不体检不得收取体检费。
    3
、社会实践活动费主要用于统一组织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门票,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
    4
、代办校服费。学校需要代办校服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代办校服与学生的结算价格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实际进价和保本原则核定。
    5
、学生蒸饭及代办伙食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四、落实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常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日常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通知》(常教计〔200314号、常财行〔20038号)的要求,最低不得少于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20元。城市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得低于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要按照三增长的要求逐年有所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学校使用。
   
五、加强一费制收支管理。学校一费制收费中的杂费和住宿费,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给学校使用,当年结清,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专项核算和管理,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活动。不得将杂费收入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留给学校用于购置课本、作业本等支出。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末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将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费用减免规定和投诉电话等,按照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地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制度,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减免杂费,要补助经济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费。学校要认真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为收费总额的15%左右。各地要完善资助体系,增加资助经费,规范资助程序,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民办中小学开展的小学、初中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服务性收费按公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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