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教人〔2007〕8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通知》(常人发〔2007〕20号)的精神,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自主进行分配。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市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分配原则 1.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平均发放; 2.发放项目要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设置,档次按照工作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划分,适当拉开差距; 3.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额。 二、制定方案 根据上述精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备案。 三、申报项目 国家和我省已出台政策中允许发放的项目有: 1.各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综合补贴170元。 3.上年度12月份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基础津贴35元)。 4.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计算办法:套改前本单位全部职工(不包括2006年12月前退休人员)一个月原固定工资部分×(原单位活工资比例÷原单位固定工资比例—30%÷70%)]。 5.中小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原享受提高10%的部分[计算办法:套改后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х10%]。 四、申报材料 1.2006年度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套改审批汇总表; 2.2006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 3.事业单位编制簿; 4.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5.绩效工资审批表一式四份。 五、审批时间 已执行新工资制度的单位,于2007年4月3日携带“申报材料”到市教育局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其它 1.2006年7月1日以后新进人员及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增加工资后应增加的绩效工资在审批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时一并核定。 2.2006年7—12月中小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提高10%部分的绩效工资可在申报2007年度绩效工资时一并核定。 3.由于2007年度1—3月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已经发放,扣除3个月后加上第13个月考核奖中可予以发放的1个月,2007年度实际申报综合补贴、职岗津贴均为10个月。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工资 绩效 申报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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