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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州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设有专门的创新平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年技术开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已获得省、市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优先推荐。
(五)企业上两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
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分上、下半年两批申报。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所在辖市(区)经贸局科技管理处室提出申请;辖市(区)经贸局科技管理处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会同辖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经贸委。
第七条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辖市(区)经贸局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辖市(区)经贸局负责收回证书。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辖市(区)经贸局负责将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市经贸委撤消其资格,由辖市(区)经贸局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需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扶持措施:
(一)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如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投融资以及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四)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将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业企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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