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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8-000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茧丝〔2008〕168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生成日期:2008-06-02 公开日期:2008-08-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
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的通知
常经贸茧丝〔2008〕168号
 

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

根据苏价农[2008]175号《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的通知》和《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蚕茧收购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稳定我市蚕茧生产,促进蚕农增收,现就2008年春季鲜茧收购及指导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春季桑蚕鲜茧标准品(干壳量9.295%≤上车茧率<100%)中准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980元,上下浮动幅度15%

二、各类鲜茧次下茧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以鲜茧(标准品)比价确定。次茧(轻黄斑、轻柴印)及双宫茧为60%,等级差价递减为25元;其他茧(轻黄斑、轻柴印、穿头茧)为45%,等级差价递减为30元;下茧(印头茧、薄皮茧、烂茧)5%,等级差价递减为12元;蛾、削口茧为210%;鼠口茧为160%

三、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1%鲜茧出丝率为75.38元。

四、各辖市蚕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收购价格,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全面实行仪评检验计价。禁止目测评价,禁止随意提级提价,压级压价。

四、各辖市茧丝绸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加大对蚕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以维护正常的春茧收购秩序。与外省毗邻地区注意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五、按照《2006-2008年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要求,在春茧收购期间(529-6月25),启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日报制度。请督促本地区的鲜茧收购企业,每日上报鲜茧收购数据。(附件)

以上通知,请各辖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蚕茧  价格  通知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6月2印发

  稿:茧丝办           对:周天福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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