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经贸(发)局: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第14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的备案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并将当地印染行业发展规划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请各辖市(区)经贸(发)局积极组织力量,按照国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印染行业发展规划(截止至2010年)的编制工作,同时列出近期拟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和规划项目清单(按年度计划表式上报),填报印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于5月30日前报我委工商业投资处,联系人:陈水玲、何强。
我委将于近日召开各地区印染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专题会议,并就有关我省印染行业的企业项目备案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传达给你们。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8年 第14号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在印染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印染 行业 规划 编制 通知
拟 稿:工商业投资处 校 对:何 强 共印10份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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