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热电联产企业(机组)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加强热电企业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省经信委决定对全省所有统调和非统调企业自备热电厂(机组)进行认定。
一、认定范围
所有统调和非统调企业自备热电厂(机组)。
二、认定条件
1、全年平均热电比和热效率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要求。
2、机组建设批准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企业财务、节能、安全、设备、环保等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齐全,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组织生产。
三、申报材料
1、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填报数据为2010年度)。
2、2007年以后投产项目的核准文件。
3、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
4、环保部门有关烟尘、二氧化硫和废水排放的许可文件。
5、全厂热电比、热效率原始计算依据。
6、企业管理制度、规章、规程、标准等目录。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各有关企业将申报材料于3月4日前上报常州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会同市供电公司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热电联产企业资格。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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