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改造 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常发改〔2009〕93号 市建设局: 你局常建〔2009〕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改造配套工程位于红梅南路和龙游路之间,为满足地块开发后居民的交通出行需求,改善该区域基础设施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局2008年5月26日、2008年9月5日审定的能源设备厂地块配套道路规划、三宝浜两侧绿地绿化规划,原则同意你局下属常州市铁路建设处实施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改造配套工程。 二、主要建设内容: 该工程包含浦前东路和三宝浜两侧公共绿地两部分。 1、浦前东路东起龙游路,西至红梅南路(原混凝土老路不利用,按新建道路实施),长315米,一般路段规划红线宽16米,横断面:3米人行道+10米车行道+3米人行道。 2、公共绿地位于红梅南路与龙游路之间的三宝浜两侧,规划绿地面积10200平方米。 3、同步实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通讯、供电等各类管线及交通标志、标线、路牌、路灯、绿化等配套工程。 三、主要技术指标 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荷载标准:BZZ-100;设计车速:30公里/小时;路面结构: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结构设计年限:15年 ;抗震设防等级:7度。 四、该工程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估算总投资1261万元,其中道路、绿化等工程投资1165万元,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其他相关管线投资96万元,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筹措解决。 五、请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并尽快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本工程须待相关前期手续完备,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 六、该工程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七、初步设计阶段请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通行及预留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入口。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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