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常州分公司 业务综合楼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09〕39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建营业办公楼项目核准的请示”和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人寿常州分公司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通江南路南侧、通济河东侧地块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改善经营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原则同意你公司按市规划局2009年7月2日审定的“通济河东侧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和《项目申请报告》所述方案,在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通江南路南侧、通济河东侧地块”上建设自营业务综合楼。 二、项目用地东和南至通济新村现状住宅楼、西至通济河、北至通江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3160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项目主要建设1幢12层业务综合大楼,其中:1层为营业服务大厅,2层为职工食堂,3~12层为内部经营业务及辅助用房。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另配套建设1层地下室1455平方米,主要为机动车停车及设备用房。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713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2187万元,其他费用600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资金来源由你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理规定筹措解决。 五、该项目新建综合楼为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内自用的业务用房,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经营。 六、请你公司按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按照市环保局有关环评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整个项目应按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 七、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请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八、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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