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戚墅堰区潞城花苑(二期) 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442号
戚墅堰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戚墅堰经济开发区潞城花苑(潞城花园)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常戚发改〔2009〕19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戚墅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戚墅堰区潞城花苑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方案。 二、该项目用地位于一期项目西南侧,东至东青路、南至潞横北路、西至镇西路、北至镇北路,总用地面积约25公顷。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用于当地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的普通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8.9亿元,资金来源由常州戚墅堰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并协助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常政发〔2003〕268号、常政发〔2004〕183号等文件有关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做好规划、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工作,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阶段,须进一步研究制定戚墅堰经济开发区整体的征地拆迁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安置对象等具体内容;须按规范编制投资估算,并对资金筹措方案作进一步落实。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办理完毕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批复。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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