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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7-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价费〔2007〕18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物价局等
生成日期:2007-08-30 公开日期:2007-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07〕184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2007184
常教计〔200731


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217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及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课本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1-2年级33元,3-6年级77元;初中1年级165元、2年级154元,3年级143元。课本费含英语磁带费(小学1-2年级不配磁带):3-6年级英语课本各配套1盒磁带,磁带费共4.3元;初中1-3年级英语课本各配2盒磁带,磁带费共8.6元;英语补充习题不配磁带。
       
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每生每学期标准: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所指农村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三、关于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100元。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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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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