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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7-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价费〔2007〕19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物价局等
生成日期:2007-09-04 公开日期:2007-09-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价费〔2007〕199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2007199
常财综〔200734
常教计〔200733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二、择校生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2万元。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代办费收费标准。2007年秋季每生每学期:高一、高二380元,高三260元。上述标准不含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校服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开展社会活动实践的收费在每生每学期100元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市直属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暂按200元收取,辖市、区补课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ОО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规范  高中  收费  通知
抄送: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9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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