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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8-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价费〔2008〕19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物价局等
生成日期:2008-08-29 公开日期:2008-09-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作出了说明
关于下达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08〕194号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2008〕194号
常财综〔2008〕22号
常教计〔2008〕27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5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材〔2007〕32号)精神,现就2008年秋季全市公办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代办费预收标准。2008年秋季每生每学期:高一、高二380元,高三260元,上述标准不含校服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社会活动实践费。校服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社会实践活动费仍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仍按200元收取。
        三、学费、择校生收费、服务性收费及收费行为管理仍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价费〔2007〕199号、常财综〔2007〕34号、常教计〔2007〕33号)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高中  代办费  通知
  抄送: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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