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目前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以及我市区划调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辖市、区燃气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
(一)依法履行燃气行政许可职责
1. 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 燃气经营(含供应)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3. 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
(二)依法履行燃气行政监督职责
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三)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两个《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93号)的要求,组织对燃气企业和燃气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燃气管理事关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用气安全和优质用气,更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尤其是燃气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统筹做好燃气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二、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燃气管理工作暂维持现管理模式,同时,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三区在燃气许可、监管、处罚方面的职责,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作进一步明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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