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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4-000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4〕2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4-07-04 公开日期:2024-07-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4〕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推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决策部署,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在省确定的框架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区共同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市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确定;明确市区政府职责,发挥区级政府就近管理优势,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结合中央、省改革进程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市级基础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有所差别的情况,结合现行分担机制,明确市与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同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不断完善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优先纳入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涉及13类42项,分别为:1. 优孕优生服务4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服务、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基本避孕服务;2. 儿童健康服务2项: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3. 义务教育服务3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4.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2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5.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2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6. 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8项: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就业见习服务、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7. 公共卫生服务7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8. 基本医疗保险1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2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0. 养老助老服务2项:老年人健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1. 社会救助服务2项: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12. 优军优抚服务4项: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特殊群体集中供养;13. 公共文化服务3项: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听广播、观看电视。
  后续根据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二)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市财政根据省制定的省基础保障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为推动市域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避免同类地区间出现失衡,各地在全面落实好上级标准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结合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情况,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结合财政体制和现行承担模式,市统筹资金与区按比例分担、按因素法补助等方式,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出,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增强基层财力。
  (五)推进区级与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合理划分区与乡镇(街道)政府的支出责任;各地要加强统筹,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增强乡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乡镇(街道)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
  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各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地财政要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市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市基础保障标准等因素,优先安排预算,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各地财政要完整、规范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拨付或上解应承担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
  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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