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