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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8日,征求意见期内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人:常峰;联系电话:0519-69661018;通讯地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56号;电子邮箱:czcf@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认识加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运营涉及到全体成员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交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出租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行为无效。
  二、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各地要做好可交易品种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情况,确保“应进必进”,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重点关注应租未租、合同到期、租赁无合同等系统预警信息,排出交易计划,及时组织各类资产资源交易(再交易)。
  三、加强资产资源合同及收益管理。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出租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资源名称、数量、价格、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合同款项结算原则上采用先付后用方式。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以中短期为主,一般为3至5年,超年限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租金增长幅度。对以往已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超过20年或者长期的,应予以重签;对法律规定期限范围内租赁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逐步提高标准,建立租金正常增长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租赁价格按资产重置成本、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原则上房屋类每平方米年年租金不得低于100元,工业一级地、工业三级地每亩土地年租金不得低于16000元和14000元并随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租赁收益管理,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土地房屋租金、资产租赁费、资源发包款等应积极催收,对恶意欠缴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承租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收回集体资产资源。村监事会要对合同租金的按时足额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加强清产核资结果与财务日常数据间的核对工作。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闭环管理要求,通过资产资源台账及经营收入入账情况,全面形成民主决策、资产资源台账记录、产权交易、合同管理、会计收入确认、款项收讫记录等各环节间相互应证的逻辑关系,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形成一个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
  五、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托各种信息公开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结果、承包及租赁经营活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农慧通”等渠道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15年8月13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常天政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天宁区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基本摸清了农村集体资产家底,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革。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刚组建不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存在决策是否体现民主、交易是否体现市场价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研究制定《通知》,有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有利于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制度
  《通知》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第二部分是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第三部分是加强资产资源合同及收益管理,第四条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第五部分是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公开,第六部分是废止2015年有关土地年租金征收的文件。
  三、特别说明
  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各级人民政府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调控土地市场价格的基础,也是制定有关土地税费政策、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常州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常政发〔2021〕62号)文件精神,天宁区郑陆镇和各街道工业用地级别分别为三级、一级,对应的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480元、550元。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LPR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使用LPR进行贷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
  最新报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理论租赁价格:工业一级地理论租赁价格约为16508元/亩/年(550*667*4.45%),工业三级地理论租赁价格约为14247元/亩/年(480*667*4.45%)。
  理论租赁价格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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