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2016年出台了《常州市体育教练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常体发〔2016〕29号),对规范教练员管理、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加上近几年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多元化办队模式的快速推进,原出台的《常州市体育教练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常体发〔2016〕29号)已不能满足管理需求。2019年9月,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体规〔2019〕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教练员队伍管理,增强教练员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确保更好地完成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和各项竞赛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为充分调动我市体育教练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教练员队伍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适用范围和的有关要求: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全体教练员和经市体育、教育部门认定的教练员,教练员须参加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教练员注册后方能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和竞赛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聘用:教练员要求较高的政治觉悟、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运动训练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三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职责:教练员要主动配合文化教师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全面关心运动员发展,承担实施本项目普及推广、将高水平的训练方式带入校园服务青少年的责任。

第四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行为:教练员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不得歧视、侮辱、打骂运动员,严禁虐待、伤害及体罚运动员,严禁对运动员进行罚款,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私自收受培训费;不得私自巧立名目向家长收费等。

第五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执教:教练员要认真撰写教案,把好训练质量关,训练中,因材施教;结束时,进行简单的小结和点评,训练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训练时须注意教态、教容,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第六部分 明确了带队参赛:教练员要做好赛前预案、赛中指挥和赛后总结,严格队伍管理,遵守赛场纪律,坚决反对不良赛风赛纪,杜绝使用违禁药品。

第七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权利:教练员享有外出业务学习、培训的权利,所带训运动员在省运会获成绩或输送运动员在全国以上比赛获成绩,教练员享有成绩激励的权利。

第八部分 明确了教练员考核及处罚:教练员的招生组队、年度比赛成绩、运动队伍管理、训练常规管理、运动员文化教育等纳入考核体系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全体教练员。

(二)经市体育、教育部门认定的教练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于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