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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9-000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规〔2019〕2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9-09-06 公开日期:2019-09-06
时   效: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为充分调动我市体育教练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教练员队伍管理,特制定《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体规〔2019〕2号)


各辖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市体育教练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教练员队伍管理,特制定《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体育教练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下简称“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教练员队伍管理,增强教练员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确保更好地完成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和各项竞赛任务,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考核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练员,具体包括:

(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全体教练员。

(二)经市体育、教育部门认定的教练员。

第三条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全市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教练员注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教练员须参加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教练员注册后方能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和竞赛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教练员聘任

第四条 教练员聘任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并建立教练员技术档案。

第五条 教练员应聘参加省运会备战工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局观念和集体意识强,有宽广的胸襟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肯于学习、钻研专业理论知识,对本项目的发展规律有较深认识。

(四)具有较强的运动训练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在选才、训练、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水平。

(五)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体育院校运动训练专业毕业。

2.进入省级以上专业运动队三年以上。

3.近四年来所带运动队(员)取得两人(次)以上省级比赛前三名。

第六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体战略,根据我市竞技体育发展需要,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教练员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高水平教练员引进:

(一)获得国家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曾任省级以上专业运动队主带教练。

(三)所带运动队(员)获全国一类比赛冠军或全运会前三名。

第三章 教练员职责

第七条 紧紧围绕“出人才,争荣誉”的总体战略,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努力完成运动员选材、训练教学及竞赛任务,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 教练员是训练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才培养要求,加强运动员思想教育和管理,主动配合文化教师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全面关心运动员发展,切实保障运动员健康成长。

第九条 按照市体育局的教练员培养计划,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及体育等方面知识,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文化修养和业务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类进修学习,探索项目发展规律及训练规律,及时准确掌握本项目发展动态。

第十条 按照国家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要求,承担实施本项目普及推广、将高水平的训练方式带入校园服务青少年的责任;同时,高等级教练员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教练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训练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十二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练员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训练课、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潜心训练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训练规律和运动员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训练纪律,敷衍训练,或擅自从事影响训练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五条 关心爱护运动员。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运动员,严格要求运动员,做运动员的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打骂运动员,严禁虐待、伤害及体罚运动员,严禁对运动员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训练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运动员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七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运动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八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输送、升学及绩效考核、岗位竞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运动员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运动员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运动员推销训练服装、训练辅助器材等,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凡学校要求收取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要有告家长书,收费明细必须公示并张贴于单位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私自收受培训费;不得私自巧立名目向家长收费等。

第五章 教练员执教

第二十一条 紧紧围绕目标任务科学制订训练计划,包括周期、年度、阶段、月、周计划等;年度结束后完成全年训练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认真撰写教案,把好训练质量关,结合运动员生理生化指标和身体机能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课时计划,确保训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提前15分钟进入场地,做好训练准备工作。开始时,须简要表述本次课的任务和要求;训练中,因材施教;结束时,进行简单的小结和点评。

第二十四条 指导运动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整理活动。准备活动和整理活动的内容,要纳入课时计划,认真对待,不敷衍了事,严防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遵守训练课纪律,训练时间不做与训练无关的事。训练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训练时须注意教态、教容,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第六章 带队参赛

第二十六条 赛前应全面了解对手情况,科学制定合理的赛前训练计划和详细的参赛预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参赛预案及场上变化,做好临场指挥。比赛期间组织运动员有序参赛,确保运动员安全。

第二十八条 赛后认真做好比赛总结,省年度锦标赛等主要赛事须有书面总结。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队伍管理,遵守赛场纪律,坚决反对不良赛风赛纪,杜绝使用违禁药品。

第七章 教练员权利

第三十条 享有职称晋升和参加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教练员注册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享有外出业务学习、培训的权利,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所需食宿、交通、培训费等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享有带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权利,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所需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所带训运动员享有进入常州市运动员开学名单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所带训运动员在省运会获成绩或输送运动员在全国以上比赛获成绩,教练员享有成绩激励的权利。

第八章 教练员考核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教练员考核台账,加强教练员日常管理,完善教练员月考核、年度考核及周期考核制度,形成量化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完善自身考核体系,将教练员的招生组队、年度比赛成绩、运动队伍管理、训练常规管理、运动员文化教育等纳入考核体系中。

第三十七条 一经发现教练员存在违反行为准则的,单位应成立调查小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以及降低年度考核等级。

教练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教练员的陈述和申辩,听取运动员、其他教职员工或家长代表的意见。

(三)给予教练员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准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给予教练员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在编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聘用人员由所在单位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以及降低年度考核等级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练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练员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教练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练员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训练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练员,当年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教练注册资格,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运动员资格有关规定的教练员,当年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其教练注册资格,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对唆使、纵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员,当年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教练注册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所属单位和市体育局训练主管部门同意,以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我市培养的运动员转给外市,从中谋利,致使我市利益受损者,解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于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教练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教练员管理中失职失责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对教练员失职失责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练员失职失责问题或因教练员失责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聘任非在编主教练,原则上两周期无金牌或一周期无奖牌的不予续聘。

第四十四条 鼓励教练员输送运动员进入江苏省优秀运动队或八一队(须签订双计分协议),省运会结束后进行奖励。

第四十五条 鼓励组建教练团队,组建教练团队须签订协议书,经训练单位和市体育局竞体处同意后生效。

个人项目在省运会上所获成绩根据省注册信息进行测算;输送奖励和教练员岗位竞聘时运动员输送可平均测算;在教练员职称评定时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

团体项目在省运会上所获成绩、输送奖励及教练员岗位竞聘时运动员输送均可平均测算;在教练员职称评定时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市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市体育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局教练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体发〔2016〕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