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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20年12月18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162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效,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准入管理

1.严格审批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开展审批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实施培训业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2.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者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指导申办者开展筹备工作。各地要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标准、办事流程和咨询电话。

二、加强过程管理

3.加强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等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省关于消防、卫生、环保、食品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安全意识,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加强师资管理。各地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监督管理力度,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师资及管理人员聘用、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制度规定,注重抓好师德师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好人员聘用关。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人员;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书要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栏应当位于醒目位置。

5.加强招生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对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义务教育阶段、3-6岁阶段少年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以及以联合办学等方式实施学历教育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广告宣传。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备案手续等,并依照国家、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6.加强教学管理。各地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积极倡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线下线上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监管,严格落实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制度和公示制度。明确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超纲、超前教学,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不得发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向青少年传教和组织有传教内容的活动,不得借“国学”之名,宣传封建迷信等糟粕。

7.加强财务管理。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培训收(退)费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将收取的培训费存入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出具正式票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可建议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三个月。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利用市级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重点关注收费高、规模大、连锁型培训机构的资金运转情况,可按照“统一缴费,控制余额,分期付款,大额预警”等方式,探索建立资金风险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三、优化管理手段

8.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应用工作,加快推进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的信息数据,逐步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摸排、整改、审批、备案、预警以及网上查询选课、诚信评价、交费退费等全过程信息化、精细化管理与服务。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各项信息及时更新,保障平台的活力和功能发挥。

9.实行网格管理。各地要坚持“属地负责、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联动指挥平台的作用,依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网格化管理。通过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延伸监管触角,实施群防群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全域覆盖、资源整合、上下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

10.实施第三方随机调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场所、办学内容、教师聘任、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随机调研,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予以记录留档,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查证处置,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各地要不断创新方式手段,积极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动态监控机制。

11.完善质量评估。完善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分等定级评估指标体系,围绕依法办学、安全管理、教学教研、财务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对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鼓励,培育扶持品牌培训机构发展,逐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办学水平。各地要共同推进对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工作。

12.推动行业自律。推动民办培训行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地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自律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办学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与服务。

四、落实保障措施

13.加强党建工作。各地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着力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党组织充分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指导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督促、引导机构法定代表人更新观念,强化党建意识,提供党组织开展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场所、活动时间等。

14.明晰监管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辖市(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商、会办、通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登记工作,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退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日常监管;住建部门要做好培训机构办学用房的消防验收、备案,指导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培训机构办学用房安全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权限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新闻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在承接校外培训机构广告业务时,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备案手续、办学资质等,并按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

15.开展督查考核。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在寒假、暑假等重要时段组织督查和随机检查,持续保持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情况实施督导,并纳入对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对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16.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中小学校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告家长书等形式,并借助媒体,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成才观,引导学生理性选择和参加校外培训;要提醒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选择合规合法校外培训机构;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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