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5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04-28 公开日期:2018-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常发〔2017〕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就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按照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赋予市场主体名称自主权利,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提高名称登记效率;通过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开放名称数据库查询,全面推行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大幅度提高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大幅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以更有效的“管”实现更多的“放”。
  二、改革范围
  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名称登记管理中,知晓并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本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意见:
  (1)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
  (2)市场主体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
  (3)使用“江苏”作为行政区划或按规定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三、改革内容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1. 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同意,市场主体的名称可以使用他人商标作字号,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知名企业、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名称或简称作字号;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的或者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两名拥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专业资质的,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研究院”、“研究所”作为行业后缀用语;允许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和规模在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前使用“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常州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2. 经市政府同意,市级国有企业或市重点项目在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字号;冠辖市、市+区行政区划的,经辖市、区政府同意,辖市、区级国有企业或辖市、区重点项目在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字号;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具有三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作为行业修饰语;使用独创性字号、跨三大行业(其中之一为物流、制造或建筑)、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作为行业用语;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母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3.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创业园”、“产业园”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但需要符合地方政府的产业规划,需取得所在地政府的书面同意书。
  4.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因实际需要一年内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申请变更的原因,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二)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1.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名称库开放范围,向社会有效提供名称库开放服务,建立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登记系统。通过查询比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 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填写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名称登记申请材料;名称核准机关原则上不再出具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文书,因前置审批等特殊原因需要名称核准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3. 改革原由企业申报、辖市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初审、市工商局核准的模式,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服务旗舰店”中的“江苏工商旗舰店”,点击“工商网上登记”,选择“常州市”注册登录,经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通过后,即可按此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4.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系统自动将已核准名称查询记录(含名称核准机关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名称)转换为不可更改的PDF文档保存,纸质名称档案仅保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整名称登记申请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机关在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规则、告知名称查询清单,申请人自行判断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名称权利等,并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设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的,申请人可以在线下载打印《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预留告知书》;自主申报不通过的,可以根据提示了解原因,如果需要名称登记不予核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须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4. 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可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适用限制性规定、系统不支持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仍然按原有登记申请方式到登记窗口办理。
  (四)制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1. 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为申请人申报市场主体名称提供指引。申请人对规则中禁止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不得申报;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本意见自主申报。
  2. 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及时调整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字号禁用库、行业和组织形式字典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智能、高效的政务服务。
  3. 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对该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日(含节假日),超出保留期未完成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预选名称自动失效。保留期内的预选名称,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也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金),但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或调整后的保留期重新计算。同一个申请人一次只能自主申报一个名称。
  4.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网上预审和登记受理环节,应当对所有自主申报的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适用限制性规定自主申报的名称,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或者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明显不能起到证明之效果的,登记机关有权作出退回修改、不予通过或者驳回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将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查结果合并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1. 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对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裁决、仲裁、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2. 被争议自主申报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定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成立名称争议处理委员会,参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自主申报名称的争议,经名称争议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形成争议处理决定。
  3. 对名称争议处理中依法认定不适宜的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江苏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强制纠正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工商审批〔2018〕66号)的规定办理。
  4. 如上级部门对名称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改革要求
  1. 加强组织保障。市工商局要加强对企业名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做好人员配备、硬件配备等保障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扎实落实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2.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市工商局要做好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上线运行的准备工作,推进系统在一定范围的统一性,提高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3.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意义和主体责任,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4. 加强业务指导。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申请人自主申报名称的帮助和引导,加强对辖市、区落实改革举措的督促和检查。
  5.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