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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55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越来越便利,但由于《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成为阻碍登记便利化的瓶颈。2017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相继发布,为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不断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市工商局牵头起草了该《实施意见》。

二、改革目标

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赋予市场主体名称自主权利,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提高名称登记效率;通过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开放名称数据库查询,全面推行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大幅度提高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大幅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探索实行“承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明确了改革实施范围。改革范围所指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同时,规定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三类情形,即申请人不同意名称自主申报规则的;市场主体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使用“江苏”作为行政区划或按规定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放宽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支持市场主体在名称中体现其经营特点,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放宽企业名称变更间隔时间的限制。对名称中不使用字号、使用特定行业用语、使用“集团”等情形提出了放宽规定。

(三)简化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手续。开放市场主体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和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嵌入到企业登记系统。改革原有企业名称由企业申报、辖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初审、市工商局核准的模式,由申请人自行登录常州市工商局网站或者江苏政务服务网自主申报名称。

(四)调整了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申请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通过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制定了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网上预审和登记受理环节,应当对所有自主申报的名称依据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适用限制性规定自主申报的名称,同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明显违反登记审查规则的,或者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明显不能起到证明之效果的,应当退回修改、不予通过或者驳回登记。

(六)完善了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被争议自主申报名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定机关。对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认定不适宜的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55号)【详见/upfiles/admininfo/20180510/20180510150656_755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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