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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0〕3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04-29 公开日期:2020-05-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精神,促进常州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以创新发展、管理规范、质优量足为总体目标,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一)2020年,天宁区作为市级试点区,积极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其他各辖市(区)启动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努力建设不同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二)2020年,全市建成1所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8家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其中,天宁区要建成2家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标准。其他各辖市(区)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幼儿,并建成1个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和1家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三)到2022年,各辖市(区)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提供多种模式照护服务
  各辖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要求,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支持以家庭指导为主的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入户指导服务。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科学育儿和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依托现有幼儿园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城市新建地区居住区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中。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全市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市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引导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五)引进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所在地辖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编制机构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负监管责任。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采用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纳入市诚信评价系统,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落实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四)落实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公安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职责,确保照护服务机构人防、技防等措施落实。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托育管理的需求,配齐有合格资质的从业人员。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开展入职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待遇保障。
  四、完善组织保障
  各级要发挥优势、凝聚共识、主动作为,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各辖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优先予以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将婴幼儿照护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并按要求落实财政补贴。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
  (五)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常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常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
常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照护服务水平。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落实环保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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