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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03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政办发〔2020〕1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0-03-23 公开日期:2020-03-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属地生产保供责任,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和推动力度,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确保全年全市生猪存栏26万头、出栏44万头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加强目标任务分解考核。2020年,全市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生猪存栏26万头、出栏44万头。市委、市政府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乡村振兴考核,对各地恢复生猪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各地要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乡镇和养殖场。(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政策。省财政对规模猪场新增出栏1万头商品育肥猪给予10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奖励,据实奖励。市财政对新增出栏5000头以上(含本数)、1万头以下商品育肥猪(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规模猪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增出栏5000头以下的养猪场,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规模养猪场贷款贴息范围。在现有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贷款贴息政策(苏农计〔2019〕27号)的基础上,将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同时,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的贷款,再给予1%的贴息。
  对本市发生的由江苏农担公司给予融资担保的规模养猪场贷款产生的担保费,按照《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江苏农担常州分公司关于开展对常州市地方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费进行补助的通知》(常财农〔2020〕3号)精神,在执行政策性低担保费率1%的基础上,再由市级财政负担50%,直接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加大对规模养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对符合省级2017年2号公告规模标准的规模养猪场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30期间新购买引进的符合省规定条件的种猪,在省规定的省级奖补400元/头、市级奖补200元/头和县级奖补100元/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0元/头的奖补。(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加大种猪和地方猪遗传资源保护力度。对全市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地方猪遗传资源保种场,参考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登记数量,按照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实际存栏数量,市财政对能繁母猪、种公猪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0元/头的奖补,其中对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地方猪遗传资源(二花脸猪、米猪、红灯笼猪)能繁母猪、种公猪分别给予不超过500、2000元/头的奖补。种猪场和地方猪遗传资源保种场新购买引进的符合省规定条件的种猪奖补政策按本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规模养猪场建设。瞄准养猪生产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美丽牧场建设,支持规模养猪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加大对养猪场建设和提升养殖、防疫等配套设施设备的支持力度,完善生物安全措施,提升养猪生产水平。对符合市现代农业项目指南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新改扩建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5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落实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按照常政办发〔2019〕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省内重点产区生猪协议供应生态补偿金年末市场价设立全市生猪养殖财政补偿基准价,对未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分级确定梯度补偿标准,以财力结算方式予以扣减;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建设用地。落实苏政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对新建规模养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3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标准,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养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2020年每个新建万头规模养猪场,在乡村振兴政策用地计划中调拨落实不超过2亩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用途指定生猪养殖辅助用房,涉及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解决。
  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猪企业(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定额。养猪企业(场、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
  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园)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优化生态养殖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区)”。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养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落实异地迁建。引导养猪业绿色化发展,持续抓好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化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新建生猪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给予环保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市、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照既定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加大对非洲猪瘟的防控力度。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至各地党委和政府。(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
  本文件政策措施涉及省级权限的有关事项,以省级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2020年全市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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