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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保障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0〕3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0-05-11 公开日期:2020-06-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援助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以下简称援助服务),是指统一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养老援助服务。
  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常州市市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援助服务对象。
  (一)A类对象
  1. 无子女照顾的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
  2. 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级以上劳模;
  3. 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4. 孤老、独居及介助和介护的离休干部;
  5. 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B类对象
  80-89周岁的老年人
  对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援助服务对象,按照自愿选择并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援助服务。
  二、援助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由区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国家行业标准,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可享受的援助服务标准。
  1.  A类对象。评估为自理或介助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介护老人每人每月给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
  2.  B类对象。每人每月给予3个小时的援助服务。
  对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援助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服务补贴不能跨月使用。
  A类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或由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援助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
  三、援助服务内容、机构和工时
  (一)援助服务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运营平台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提供《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项目指导目录》,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特约服务等五大类服务。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
  (二)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援助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
  1. 经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具有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 有合格的服务人员团队,服务人员须具有健康证和上岗服务证,符合所在行业规范要求,优选本地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项目的正常实施;
  3.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能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三)服务工时:
  1. 服务1小时视为1个工时;
  2. 服务工时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确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所在镇、街道。变更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在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三)审核。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于评估当月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完成审批工作,次月由平台开展服务。生成援助服务明细表,及时反馈至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平台运营方。
  (五)服务。各镇、街道,平台运营方和服务机构在区审批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可享受服务标准以及预约服务方式;平台运营方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派单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根据平台的派单任务,按时按需上门进行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反馈至平台;平台每月整理统计服务记录单,反馈给各镇、街道及服务机构,作为经费结算的依据。
  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机构最终中标工时单价确定,超出服务标准的按标准结算,低于服务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订和监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援助服务资金筹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区民政部门做好援助服务的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审批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协调各方服务,加强服务监管,协同区财政局下达服务经费。
  (三)镇、街道负责受理并审核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服务记录,根据平台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监管服务质量,协助处理服务投诉。
  (四)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平台运营方,负责咨询预约服务、服务派单,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录入服务对象评估报告,管理援助服务记录,出具服务记录汇总清单,受理服务投诉等工作。
  (五)服务机构负责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具体实施援助服务,对投诉事项进行整改、承担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人为造成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的责任风险。
  (六)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每年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机构根据民政行业标准,客观真实评估老年人能力状况,出具评估报告并上传信息服务平台。
  六、经费保障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援助服务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市级财政将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及福彩公益金再给予各区一定补助。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援助服务经费自行统筹解决。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援助服务对象纳入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援助服务对象占老年人比例达到省、市标准。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援助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重点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援助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援助服务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实、处理。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援助服务信息等数据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援助服务机构应与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对接,确保互联互通。
  八、附则
  1. 服务工时,是指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进服务对象家庭服务开始计时,至服务结束离开称为服务工时,如服务1小时即为1个工时。
  2. 孤老: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
  3. 独居:家庭成员只有一位老年人且其子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居住或者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家庭;
  4. 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5. 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6. 介护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依赖他人照顾护理的老年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参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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