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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8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7-30 公开日期:201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硬件
  (一)按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贯彻执行《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保障。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不少于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推进居住区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总结推广已实施的居住区适老化改造项目经验,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各级住建、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对于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辖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免费或低价提供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在建设、分配政府保障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需求。(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着力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级
  (三)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功能。逐步扩大城乡社区助餐服务覆盖率,每个辖市、区要建有老年中央厨房,每个镇、街道及村、社区要设立助餐点。对符合标准的中央厨房给予建设补贴。着力推进镇、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问题。对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建设补贴。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补齐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短板。加强农村日间照料机构、互助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农村敬老院在设施建设、功能完善和人员配置上扩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工作。社区居家护理机构享受社会办医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扶持社区护理型床位建设,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全面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居家老年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居家护理、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咨询和医疗转诊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机制。(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浴、助洁等家政服务、慢病康复护理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在全面推进长期护理险基础上,鼓励引导家庭成员在家照顾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经济困难的失独、失智、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援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养老、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大力弘扬孝老文化,加大对孝亲敬老典型的表彰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积极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七)探索机构+居家服务。鼓励发展嵌入式、医养结合型社区养老机构,采取家庭护理床位、菜单式服务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将专业化养老服务引入社区及家庭,加强社区服务与上门服务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富余床位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为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式服务。(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推进虚拟+居家服务。按照一站式综合服务、一体化资源统筹、一门式办事窗口、一张网覆盖城乡的要求,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实现政府、机构、社区与居民之间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线上信息管理和线下实体服务有机衔接。(市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全面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九)加强督导管理。逐步统筹整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政策,统一政策体系和标准。建立目标责任督导推进机制,促进各级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有效对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和任务。加大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完善分级分层的管理运行架构,推动形成三级管理网络,辖市、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提供网格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已经在本市其他地区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地要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力度,将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各级财政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占养老服务总资金的比例不少于50%,各级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投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设立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予以支持。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降低养老服务提供主体融资成本。(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综合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待遇,建立并实施岗位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立公益性岗位、评优表彰等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使用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对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工及老年人家庭成员的免费培训,普及失能老年人照料、康复、护理知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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