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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9-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规〔2019〕2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9-03-06 公开日期:2019-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19年3月6日

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规〔2012〕8号)和《江苏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水政〔2015〕27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本局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或者决策前由本局承办、牵头办理的,关系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本局负责承办或者牵头办理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

    (三)制定全市重大水利改革方案;

    (四)制定重要水利规范性文件;

    (五)组织编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水利规划;

    (六)重大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或重大水利资产处置;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决策实施后应当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明确承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的部署新增的决策事项,应当及时补充纳入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包括方案或者文本)起草、编制,以及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七条 决策事项草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阐述;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实现目标、工作任务、时间步骤、实施单位;

    (四)需要建立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预期效果、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比选方案。

    第八条 决策事项草案(含比选方案,下同),可以采取问卷、座谈、公示、听证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社会组织意见。

    组织听证的,按照省市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如实反映公众对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对未采纳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草案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重点解决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

    专家论证应当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召开论证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论证会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由承办单位组织,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确定低、中、高三级风险等级,并据此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草案;

    (二)决策事项履行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对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法定权限范围和内容、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政策法规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权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更正;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定权限范围和内容合法、规范履行法定程序的,建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办公室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局办公室作为会议讨论材料:

    (一)修改后的决策事项草案(含比选)及其说明;

    (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上述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结论性意见,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综合分析,集体研究,对决策事项作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局长办公会议应当记录决策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任何处室或单位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实施后,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开展后评估。后评估工作由决策实施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并提交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的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决策预期目标是否符合;

    (二)实施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实施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群众的接受程度;

    (五)对继续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后评估报告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或者调整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事项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当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后评估的,以及邀请专家咨询论证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程序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延误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三)擅自改变重大行政决策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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