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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必要性

2018年1月10日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常州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市级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常州市水利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规〔2012〕8号)、《江苏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水政〔2015〕27号),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目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外,增加了“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自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三、明确决策实施和后评估。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开展后评估,评估决策实施的效果、意义等,提出改进意见。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规定适用在常州市水利局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的,或者决策前由常州市水利局承办、牵头办理的,关系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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