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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9-00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规〔2019〕1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9-09-06 公开日期:2019-09-06
时   效: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管理,规范体育运动员注册、进退队、转项及引进等相关程序,现印发《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体规〔2019〕1号)


各辖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市医科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管理,规范体育运动员注册、进退队、转项及引进等相关程序,促进全市各运动项目间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合理流动,现将《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出人才、争荣誉”的人才强体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青少年训练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各项目间优秀体育苗子的良性流动,为我市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江苏省青少年训练注册的体育运动员;所称人才是指有发展潜力的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进退队与转项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下简称“局竞体处”)负责全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江苏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员注册(下简称“省注册”)时,各单位应如实填写主带教练,每名运动员原则上只能填报一名教练员。省运会结束后,教练员奖励测算原则上以省体育局公布的省注册信息为准。

第六条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每年春季和秋季对全市运动员信息汇总并下发运动员开学名单。开学名单上的运动员为我市正式进队运动员,此文件作为认定教练员训练运动员时限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省注册时,首次注册县区原则上以学籍所在区为准。一经注册,信息不能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由教练员填写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后更改。如需更改注册县区,须经更改前后双方体育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改。注册信息更改每年办理一次,安排在12月。

第三章 进退队管理

第八条 训练单位招生后的试训原则上为每年寒暑假。训练单位应根据备战实际需求为每位教练设置运动员编制数,教练员招生须严格按照编制数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进队须经试训、素质测试、文化考试、体检等程序,合格后由主带教练填写运动员进队审批表,经单位训练部门同意后方能正式入队训练。

第十条 经批准进队的运动员,单位训练部门应及时建立运动员技术档案,并于每年2月、9月更新运动员技术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如因身体原因不宜训练或严重违纪等需调整退队,由主带教练填写运动员退队审批表并附书面材料上报单位训练部门,经同意后予以退队。

第十二条 针对集中学习和训练的运动员:

(一)省运会结束后,在运动员没有完成阶段学习任务获得毕业资格或没有落实其它学校继续就读的情况下,教练员须继续做好运动员的训练管理工作。

(二)运动学校在读中专生须继续训练以确保完成中专学业。

(三)义务教育阶段集中学习和训练的运动员分以下两种情况:

1.符合运动学校招生条件且自愿就读的学生,教练员应做好相关报名工作及就读后的训练、管理工作;

2.不符合运动学校招生条件或符合运动学校招生条件但自身不愿就读的学生,教练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协助家长做好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学校的报名及善后工作。

(四)如有教练员在运动员善后工作上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核减其运动员编制数。

第十三条 教练员不得擅自招收未经进队审批的运动员,如有此种情况发生,单位应据情严肃处理,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项目发展的运动员外出代培实施办法,所有项目原则上不到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代培,确需代培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转项管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转项是指运动员从一个项目转到另一个项目训练,包括同一大项内的教练员变更。

第十六条 运动员转项原则上须签订转项协议书,由转项双方教练签字认定,并经单位和局竞体处同意后生效。如有特殊约定(不能违背省、市体育局相关政策)须在协议中注明,协议报单位和局竞体处备案。

第十七条 运动员转项后参加省运会所获成绩只认定转项后教练员,如另有约定须在转项协议中说明。

第十八条 运动员转项后在全国以上大赛所获成绩,启蒙教练奖励原则上由转项前教练和转项后教练平均分配,如另有约定须在转项协议中说明。

第十九条 已经参加省注册的运动员转项,原则上转项后注册县区不变;如确需变更,须由变更前后双方体育部门签字盖章认可。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年12月将本年度转项运动员汇总上报局竞体处办理。运动员离队时未签订转项协议,参加省运会所获成绩、输送至江苏省体工队或解放军队(需签订双计分协议)(下简称“省级运动队”),与离队前教练无关。

第五章 输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输送至省级运动队的认定原则上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文件中未明确输送教练的,以市运动员开学名单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转项后输送的奖励和教练员岗位竞聘时的输送人数认定原则上由转项前教练和转项后教练平均分配,如另有约定须在转项协议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转项后的运动员输送和大赛成绩在教练员职称申报时,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直接转项输送运动员至省级运动队,输送后的成绩、人才输送等奖励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

第六章 人才引进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体战略,根据我市竞技体育需要,能直接进入省级运动队并代表常州参加全国以上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省市优秀运动员,可作为高水平体育人才引进:

(一)获健将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获全国成年组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为主力队员。

(三)省级运动队急需且能承担全运会夺牌任务。

第二十六条 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和无有碍运动成绩提高的其它疾病,符合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材要求,能代表常州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省市运动员,可作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引进:

(一)经引进运动员考察组认定,通过自身培养可向省体工队输送、能承担省运会夺金任务且有培养前途。

(二)经省级运动队教练考察,有培养前途并可直接进入省级运动队。

第二十七条 引进运动员以向省级运动队输送和获得省运会冠军为目标。如运动员引进后未能输送,又未能获得省运会冠军,该名运动员引进费用的30%由教练员承担;如引进运动员出现资格问题,该名运动员的引进费用全部由教练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程序:

(一)教练员向训练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可引进运动员。

(二)训练单位会同市医科所、高水平教练等人员组成引进运动员考察组(下简称“考察组”)。各项目按照市体育局核准编制进行招生,引进运动员人数按省体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三)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须经考察组评估,合格后进行1个月试训,试训期满参加集训。

(四)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集训期为6个月。集训期满,由市医科所和训练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准予进队;如直接输送至省级运动队,由省级运动队教练认定。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如引进后直接进入省级运动队,按省体育局规定享受各种待遇。

(二)如引进后未进入省级运动队,按各训练单位制定的办法享受伙补等待遇。

(三)如引进后取得省级以上比赛成绩,按我市运动员参加此类比赛的相同标准享受待遇。

(四)如引进后未正式进入省级运动队,但在省级运动队代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由训练单位自定),代培期间费用由各训练单位根据自身相关政策处理。

第三十条 引进运动员获省运会金牌或输送至省级运动队,输送教练员奖励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连续带训满1年,可享受所有待遇。

(二)连续带训不满1年,可享受输送奖励,在教练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时可认定输送,其余待遇不享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进运动员具体实施办法按市体育局相关文件执行;教练员对于运动员的训练年限以常州市运动员开学名单、教练员训练计划、运动员日常点名记录、大纲考核、市医科所测试数据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上级部门文件不符,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办法中所涉及到时间均精确到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常体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体育局发布